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前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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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前置吗?

问:旅行社和其分支机构有何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如何掌握?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和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相关规定,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前置审批和经营范围一般掌握如下:1、设立旅行社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按许可证上许可项目核定。2、设立旅行社分社凭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旅行社。为了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一致,建议其名称还是称“XX分社”为妥。3、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单从工商登记来讲其地位与分社一样都是分公司,但为了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一致,登记中其名称和经营范围要与分社有所区别,建议名称还是称“XX门市部”“XX营业部”等,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公司从事XXXX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二、12306网上订火车票怎么退票

开车前可以退票。

1、网上购票没有取票前直接在网上退票,也只能在网上退票。在我的12306栏,有退票选项。

2、取票后(纸质火车票),只能到火车站专门窗口退票。

3、开车 前48小时以上退票,退票费5%;开车前24小时至48小时内退票,退票费10%;开车前不足24小时退票,退票费20%。

4、网上购票退票票款扣除退票费后退到原来购票的银行卡中,网上退款是实时退款,如果没有故障的话,客票系统是实时发送退款通知到银行。部分银行实时退款给旅客,但存在部分银行是整批统一退还,这样可能有时间延迟。对于信用卡的退款时间,各个银行也不尽相同,大部分不是实时的,会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退还钱。

三、旅行社的5A级,4A级,3A级等这些是什么意思?根据什么划分的

这个是旅行社的等级,是旅游评定的,就行旅游景区一样,以前是评几类社,像一类社,就可以组织国内去国外旅游,二类,三类就不行,好像是从08年开始评就是几A级了

四、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