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退机票法律规定?
必须出发前12小时以上旅行社才能办理退票。
二、简述我国旅行社发展的性质?
(二)旅行社的性质
1.服务性
从行业性质来讲,旅行社属于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旅游者服务。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服务,也可以将各项服务组合成包价旅游产品提供给旅游者。旅行社的服务性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体现,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形象的代表之一,因而旅行社行业被称为“窗口行业”。
2.营利性
这一点是所有企业的共性,也是旅行社的根本性质。从旅行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是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具有营利性的特点。
3.中介性
旅行社作为一个企业,本身并没有更多的生产资料,要完成其生产经营过程,主要依托各类旅游目的地的吸引物和各个旅游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提供的各种接待服务设施。所以,旅行社作为一个中介性的服务企业,主要依附于客源市场、供应商和其他协作单位来完成其生产销售职能。也就是说,旅行社是旅游消费者与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所以它具有中介性
三、简述西方旅行社产品给我国启示?
启示为西方旅行社产品设计过程包括市场调研、产品计划、谈判与定价、宣传手册,西方注重对消费者需求与市场状况的调查,从市场调查、目的地的选择、与供应商的谈判,到价格的确定与宣传手册的制作,直至第一批旅游者出发。一个成熟的旅游产品的设计一般需要18个月。
四、简述世界旅行社行业产生的条件?
世界旅行社的产生起源于托马斯·库克创办世界上第一家组织团体旅游和散客旅游的旅行社。
1841年7月5日,托马斯·库克利用包租火车的方式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团体火车旅行。
旅游团共570人,他们以每人1先令的票价从莱斯特乘车来到拉夫巴罗参加禁酒大会,从而使托马斯·库克名声大振。
1865年,托马斯·库克父子公司(又名通济隆旅行社)正式成立。
关于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诞生的时间,学术界有如下几种说法:1841年,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通济隆旅行社在英国成立,它的创始人是托马斯·库克.这是世界近代旅游业诞生的标志.托马斯·库克被誉为近代旅游业的先驱.(高教1998年第1版,高等院校旅游类专业教材,马勇《旅游学概论》24页)(2)1845年,托马斯·库克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旅行社——托马斯·库克旅行社.(高教1991年第1版,旅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试用教材,李光坚《旅游概论》31页)(3)1865年,托马斯·库克父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第1版,魏向东《旅游概论》36页) 1845年托马斯。
库克旅行社
五、简述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旅行社可以经营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他旅游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除此之外,还有提供单位会务会议,团建组织,拓展训练等业务。
六、简述旅行社计调部岗位职责
旅行社计调部是旅行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负责着旅行线路的设计、安排和执行等各项工作,是整个旅行社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旅行社计调部岗位职责中,有着诸多重要的职能和任务需要承担。
岗位职责简述
旅行社计调部主要负责旅行产品线路的策划与安排,包括景点、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的安排,确保旅行团的行程顺利进行。在整个旅行产品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计调部门需要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选择合适的资源并进行协调,以确保整个旅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旅行社计调部还需要不断关注旅游市场的变化和趋势,调研目的地的旅游资源和特色,制定相应的行程方案,提供优质的旅行体验,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待。
在日常工作中,计调部门还要处理行程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保证客人在旅途中的安全和舒适。同时,与其他部门合作,协调好各个环节,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工作职责详解
1. 研究行程:负责对各个目的地的景点、文化和特色进行研究,制定创新且符合市场需求的旅行线路。
2. 与供应商协商:与酒店、交通等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合作协议,确保资源的优质和稳定性。
3. 制定行程方案: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制定详细的行程方案,包括景点安排、交通方式、餐饮安排等。
4. 安排团队服务:安排专业的导游、领队和服务人员,确保团队在旅途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5. 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处理客人在旅途中可能出现的投诉和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客户权益和公司声誉。
6. 监控行程执行:全程监控行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各个环节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调整和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
7. 质量评估与改进:定期对旅行产品进行质量评估和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总结
旅行社计调部是旅行社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着设计、安排和执行旅行线路等重要职责。通过专业的团队协作和精细的计划安排,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旅行体验,同时不断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七、简述中国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人的分类?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八、简述发散性思维简述
简述发散性思维简述
发散性思维是指一种超越传统思维模式的创新性思维方式。在创造力的驱动下,我们可以通过发散性思维打破常规,挖掘潜在的可能性,产生新的观点和创意。它是解决问题、推动创新和追求创造力的重要工具。
发散性思维与收敛性思维形成鲜明对比。收敛性思维是我们平常常用的思维方式,它侧重于寻求唯一的正确答案或解决方案。而发散性思维则是关注于产生多样化的想法和解决方案,鼓励尝试不同的可能性。
发散性思维的核心是思维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它不受限于传统的束缚,能够跳出常规思维框架,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新的解决方案。
发散性思维的特点
发散性思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多样化:发散性思维能够产生多种多样的创意和解决方案,从而满足不同的需求。
- 开放性:它鼓励开放的态度和观点,接受不同的意见和想法。
- 创新性:发散性思维是创新的源泉,能够推动个人和组织的创新能力。
- 灵活性:它能够灵活应对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发散性思维的应用
发散性思维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场景:
- 创意产生:发散性思维能够帮助人们产生创意,拓展思维空间,从而找到不同寻常的解决方案。
- 问题解决:发散性思维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复杂的问题,寻找到更多的解决方案。
- 决策制定:发散性思维能够帮助人们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 团队合作:发散性思维能够打破团队中的思维定式,激发成员之间的创造力和合作精神。
- 商业创新:发散性思维能够推动商业创新,帮助企业发现新的商机和竞争优势。
培养发散性思维的方法
发散性思维是一种可以培养和提升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培养发散性思维的方法:
- 多样化的学习:通过广泛阅读、学习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拓展思维的视野。
- 尝试新事物:勇于尝试新的事物和体验,从中发现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
- 跨学科思维:将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思维方式进行结合,创造出新的思维模式。
- 主动提问:对问题和现象保持好奇心,不断提出问题并寻找答案。
- 创意技巧:学习一些创意技巧和方法,如思维导图、头脑风暴等,帮助激发创造力。
发散性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通过培养和发展发散性思维,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问题,推动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九、简述我国宪法于法律规定的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的权利义务即可 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违建拆除有哪些法律规定?
你好,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法院申请的,倘若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的,那么,有权机关则是可以按法定程序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违法建筑具体的拆除程序,我们之前说过很多次,这里就不再重复说了。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违法占用土地而建设的建筑,一般则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无权直接拆除,这点我们在最前面也提到了。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如果相关部门把违法占用土地而修建的一些建筑擅自拆除,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