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行业规范标准?
工作标准:(1)车辆内外整洁,车质良好,设施齐全。车长工作时工号牌齐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做到停稳车开门,关好门下车;座席固定,扶手牢固,谨防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保障乘客安全。
(2)正点发车,保证班次。保证首未班车正点率100%,杜绝大间隔,车次正点率达到90%以上,正点时差不超过±3分钟/次;直达车、大站车、小站车标志齐全,直观明显,并严格按标志提供客运服务。
(3)合理调度,及时疏散车站乘客。疏散标准达到高峰不过二,平峰一车清,即高峰乘车时,对一班车运送不完的乘客,下一班车一定运完;平峰时一班车运走所有乘客。运营中当车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后车及时接走前车乘客,保持良好的行车秩序。
(4)遵守职业道德,尽岗位责任。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禁止越站甩客、越线行车、半路调头、私拉乱捎;为老、弱、病、残、孕、抱小孩的乘客寻座。
(5)为乘客提供优良的乘车环境,车辆卫生达到“六净一亮”,即地板净、座席净、车皮净、顶棚净、车门净、死角净、玻璃亮。
二、教师行业规范及标准?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资格证考试和教师招聘考试中,都是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大家需要以地位型单选(识记)、例子型单选(理解)和材料分析题做备考。以下主要是根据2008修订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对这一知识点进行的梳理: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一)爱什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怎么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教师表现出侵犯了学生的权利(财产权、隐私权等),或者教师言行举止不当,对教学工作玩忽职守就是违背了这一条规范。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一)爱岗: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二)敬业: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最低要求:不得敷衍塞责。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体现了老师兢兢业业,对工作负责或者扎根深山,就是这一范的体现。反之,如果教师迟到早退,备课不认真等便是违背这一道德规范。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一)爱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二)怎么爱: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三)爱什么: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四)最低要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教师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权利和安全,就体现了关爱学生。反之,教师挖苦、勒令学生等,就是违反了这一条。
四、教书育人(教师天职)
(一)总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二)怎么教书: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三)怎么育人: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怎么评价: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教师对学生因材施教、启发诱导,或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学生品德,就体现了教书育人。反之,只从分数评价学生和灌输知识便违背了这一规范。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一)对自己: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二)对同事和家长: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三)对金钱: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教师以身作则、尊重同事和家长以及廉洁从教便体现了这一点。反之,如果受贿、收礼、不尊重家长和说同事坏话等都违背了这一条。(学生自制的简单贺卡可以收)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一)专业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二)专业能力: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考试题干中,如果教师紧跟时代潮流、创新教学、更新知识和自我反思都体现了这一要求。反之,教师不愿参加进修培训,备一次课用很多年和不思进取都违背了这一职业道德。
以上是08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根据一个口诀进行记忆,即“三爱两人一终身,基质灵天内动力”。其中考频最高的是关爱学生,其次是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
三、石油行业标准规范?
石化标准规范:
石化行业SH标准规范 SH/T3020-2013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H/T3031-2013 石油化工逆流式机械通风冷却塔结构设计规范 SH/T3060-2013 ,2021年11月9日石化行业标准规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注1SH0522-92道路石油沥青2SH/T3003-2000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3SH3004-1999石油化工采暖通风
四、供应链行业规范及标准?
1、参考的国家情况
本标准尚无同类国家、行业标准。
本标准参照了如下的国家、行业标准:
1)GB/Z 26337.1 供应链管理 第1部分:综述与基本原理
2)GB/Z 225103 供应链管理业务参考模型
2、大量的企业调研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小组开展了大量的企业实地走访及企业座谈会,收集了大量的企业建议和意见,为标准编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科学的技术依据。
3、长期研究的积淀
2013年,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编制完成的《前海所得税优惠细则》中明确界定了订单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采购/分销执行等供应链服务模式及判定依据,为《第三方供应链服务质量》中第三部分(术语)及第四部分(服务内容)提供了重要有价值的参考。
五、出租车行业规范标准?
后备厢: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服务用语: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
载客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
出租车服务站: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
电话约车: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
六、高铁站的行业规范标准?
1.1 一般规定
1.1.1 车站设计应符合系统功能要求,满足运输需要,便于运营管理,方便旅客乘降,并应留有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1.1.2 枢纽内客运站的数量应根据枢纽客运量、引入线路数量、客车开行方案、既有设备配置、枢纽客运布局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1.1.3 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结合引入线路走向、既有客站位置和条件、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比选确定。一般应优先选择引入既有客运站或深入市区。当设置两个及以上客运站时,客站间宜有便捷的联系通路。
1.1.4 当枢纽内有两个及以上客运站时,应根据客车经路顺畅、点线能力协调、旅客乘降方便等原则,按引入方向、客车类别、客车开行方案等方式进行客站分工。
1.1.5 大型铁路枢纽客货运布局,宜采用“客货分线、客内货外”布置。大型客运站应与城市交通系统有机结合,宜构建为综合交通枢纽,实现旅客便捷换乘。
1.1.6 有多条线路引入的大型客运站,宜根据引入线路不同的功能定位按线路别分场布置;在困难条件下,也可采用分线分场立体交叉布置;并应根据运输需要,按主要线路跨线,次要线路换乘的原则设置跨线车联络线。仅有第三方向引入的客运站,也可按方向别合场布置。
1.1.7 车站按技术作业性质可分为越行站、中间站和始发站;按客运量大小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及小型车站。
1.1.8 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应为650m,并应按双方向进路设计。
1.1.9 疏解线、联络线应在站内与正线或到发线接轨,当必须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时,应在接轨处设置线路所,并应根据列车运行需要设置安全区域。
七、互联网行业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0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八、化工行业安全规范标准大全?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统计报告、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定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建工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 义 陈晓峰 杜正义 戴宝荣
方东平 顾建生 高 原 姜 华
姜 敏 李 印 马昌玉 戚耀奇
唐 伟 陶为农 王静宇 吴 辉
吴晓宇 徐福康 叶伯铭 赵傲齐
周红锤 周家辰 张双群 张相洪
1 总 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 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应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十、月嫂行业规范标准
月嫂行业规范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月嫂行业在近年来逐渐兴起并得到了更多关注。作为专业照顾产妇及新生儿的服务人员,月嫂的角色在家庭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行业尚处于不规范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以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客户权益。
月嫂的职责和要求
一位合格的月嫂应具备丰富的育婴经验和相关知识,能够熟练处理新生儿的护理工作,包括喂养、更衣、洗澡等。此外,月嫂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耐心,能够有效地和产妇及家人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确保月嫂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培训要求和考核机制,确保每位月嫂都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月嫂的培训和认证
在月嫂行业规范标准中,培训和认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的月嫂才能够获得认证,才能够在行业内合法从事相关工作。培训课程应包括婴儿护理、产后恢复、心理疏导等内容,以提升月嫂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月嫂的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已认证的月嫂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标准,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保持专业水准。
月嫂的服务质量和责任
作为专业服务人员,月嫂应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始终以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为重。月嫂应尊重产妇的个人隐私和意愿,保护其产后恢复和心理健康,在工作中做到尊重、耐心和关爱。
在服务过程中,月嫂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勤勉尽责,遇到问题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并与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月嫂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月嫂行业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对产后护理需求的增加,月嫂行业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要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关键在于建立行业规范标准,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通过加强培训和认证机制,提升月嫂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月嫂行业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产后护理服务的提升和发展。
结语
月嫂行业的规范标准是行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客户权益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推动行业规范化,月嫂行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产妇和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关怀。